关于进口货物保密预防和控制COVID-19的海关程序规定,为进口货物和COVID-19大流行的两种货物提供海关产品和事实检验的文件。

根据2014年6月23日的《海关法》;

  • 根据2015年1月21日政府第08/2015/ND-CP号法令,详细说明和实施《海关法》关于海关程序、检查、监督和控制的措施,以及2018年4月20日政府第59/2018/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第08/2015/ND-CP号法令的一些条款。

根据2016年9月1日政府第134/2016/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实施《进出口税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以及2021年3月11日政府第18/2021/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第134/2016/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

  • 根据2018年3月8日政府第31/2018/ND-CP号法令,详细说明了关于货物原产地的外贸管理法。
  • 根据2018年5月15日第69/2018/ND-CP号政府令,详细说明了《对外贸易管理法》的一些条款。
  • 根据2017年7月26日政府第87/2017/ND-CP号法令,规定了财政部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
  • 执行2021年8月6日政府关于预防和控制Covid-19疫情的紧急解决方案的第86/NQ-CP号决议,以执行2021年7月28日第15届国民议会的第30/2021/QH15号决议; *

执行2021年9月9日政府关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支持企业、合作社和商业户的第105/NQ-CP号决议:

  • 执行2021年9月11日政府第106/NQ-CP号决议,关于进口货物的税收政策,以资助预防和控制Covid-19疫情; *
  • 应海关总署署长的要求。
  • 财政部长颁布关于为预防和控制Covid-19疫情服务的进口货物的海关程序的通知;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提交海关档案文件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物检查。

第1条。范围

本通知规定

  1. 外国捐赠者的进口援助;国内组织和个人为支持、支援、赞助、捐赠或向政府、卫生部、各省市人民委员会、越南祖国阵线各省市委员会捐赠,以服务于Covid-19疫情防控、治疗和体检治疗的紧急需求而进口的礼品、赠品(以下简称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用于Covid-19疫情防控的援助、礼品和赠品)。
  2. 在海关档案中提交出口和进口货物的文件,以解决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货物通关时的拥堵问题。
  3. 应报关单登记地海关分局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实物检查。

第2条。申请的对象

  1. 报关人。
  2. 海关办公室和海关官员。
  3. 机构、组织和个人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3条。为预防和控制Covid-19流行病而进口的援助、礼物和礼品的海关程序

  1. 为防控Covid-19疫情而进口的援助、礼品和赠品的海关手续应符合《海关法》第50条和2015年1月21日第08/2015/ND-CP号政府令第7条的规定,详细规定和实施《海关法》关于海关手续、检查、监督和控制的规定。
  2. 海关档案中的文件。

a) 不完整的进口货物的报关单。

b) 国家主管机构的书面证明。

b.1)对于作为外国捐助者援助的进口货物。关于批准或书面同意接受外国捐赠者的援助货物,以服务于主管部门的Covid-19疫情预防和控制的决定。

b.2)对于作为礼物或来自国外的礼物的货物。外国组织或个人向越南组织或个人捐赠或赠送的书面协议,以服务于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Covid-19或主管部门关于接收越南组织和个人为预防和控制Covid-19疫情服务的礼物和捐赠的书面同意。

b.3)对于越南组织或个人进口的货物,用于支持、扶持、赞助、捐赠,为预防和控制Covid-19疫情服务的。总理、卫生部或各省市人民委员会、越南祖国阵线各省市委员会的书面收货批准书。

本条款b点规定的文件必须以原件或扫描件的形式提交,并由报关人的数字签名证明。

c) 进口许可证,对于清单上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货物。

d) 检验域通知书或专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通知书,适用于需专门检验的货物清单上的货物。

d) 外国组织或个人根据无偿援助的管理和使用法向越南捐赠的货物,经财政机构认证的援助声明。

e) 2018年4月20日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1条第5款规定的进口货物海关档案中的其他相关文件,该通知修正和补充了财政部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TT-BTC号通知的部分条款,规定了海关程序;海关检查和监督;进出口货物的出口税、进口税和税务管理。

  1. 提交海关档案文件的时间限制。

a) 报关人必须在登记不完整进口报关单时提交本条第1款b点的文件。

b) 报关人有权在进口货物不完整报关单登记之日起30天内推迟提交本条第1款c、d、e点的文件。 进口,同时提交完整的报关单。

  1. 报关员的责任。

a) 按照《海关法》第50条、2015年1月21日第08/2015/ND-CP号政府令第7条第26款的规定申报和提交不完整的报关单,并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海关档案文件。

b) 在报关单的 “备注 “栏中申报本条第2款c、d、d、e点的迟交文件要求(卫生部2021年9月16日第13/2021/TT-BYT号通知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除外,该通知规定为进口医疗设备发放流通号,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为预防和控制科维德-19疫情服务)。电子海关根据财政部部长2018年4月20日修订和补充第39/2018/TT-BTC号通知中若干条款的第01号附录I表格。38/2015/TT- BTC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的财政部长关于海关程序;海关检查和监督;出口税、进口税和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的通知,或在报关单上的 “其他说明 “框中,为纸质报关单HQ/2015/NK附录四的情况下,与财政部长2015年3月25日的第38/2015/TT-BTC号通知一起颁布,规定海关程序;海关检查和监督;出口税、进口税和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超过了进口货物不完整申报登记之日起30天的时限,如果没有向海关当局提交海关档案中的补充文件,将根据本法的规定对报关人进行违规处理。 海关法、税法的规定。

在根据本条第3款b点提交完整的报关单和海关档案中包含的文件时,如果报关人或海关分署位于隔离、封锁或孤立的地区,如果报关人不能按时提交本条款规定的文件,在隔离期满后的0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管部门的通知,报关员必须将未提交的单证连同经报关员数字签名证明的主管部门关于实施距离措施、检疫或封锁的书面通知的01份副本一并提交给海关。

如果本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已在国家单一窗口门户网站上签发,报关员不需要向海关当局提交纸质文件。

c) 在存储地点保持货物的原始状态,只有在海关当局清关后才可投入使用。

  1. 海关当局的职责

a) 海关部门应根据2014年《海关法》第50条、2015年1月21日第08/2015/ND-CP号政府令第7条、第26条的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详细说明和实施《海关法》关于海关手续、检查、监督和控制的规定;2015年3月25日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公告(2018年4月20日第39/2018/TT-BTC号公告对该公告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和第。

b) 监控迟交情况,督促提交海关档案中的相关文件,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更新报关员提交的迟交文件。

c) 按规定处理违规行为,并书面通知该组织的专门管理机构、专门检查机构、援助认证机构、管理机构或地方政府。如果提交海关档案中相关文件的期限已过,但报关人尚未向海关提交这些文件。

第4条。提交海关档案中的文件,以解决Covid 19疫情下货物通关时的拥堵问题,以及报关人和海关当局的责任

  1. 报关人提交本条第2款规定的海关档案所含文件的条件。

a) 报关人或海关分局根据主管部门的通知,为采取防控科维德-19疫情的措施,其地址在隔离、隔绝或封锁的区域。

b) 在主管部门关于实施距离、隔离或封锁措施的公告中,提交海关档案材料的时间。

  1. 第39/2018/TT-BTC号公告第5条第1款规定的进出口货物海关档案所包含的文件必须以纸质形式提交(包括:原件、经公证或认证的真实副本),申报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可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提交经数字签名认证的扫描件。同时,附上经报关人数字签名认证的主管部门关于适用距离、隔离或封锁措施的书面通知的01号扫描件。

对于货物原产地证明文件,请遵守财政部2020年5月27日第47/2020/TT-BTC号通知中关于原产地证明提交时间的规定。 以及在Covid-19疫情期间适用的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形式。

  1. 报关员在登记报关单时,在电子报关单上的 “备注 “栏中声明延迟提交纸质文件的请求,使用附录1.第01号表格或第02号表格,与第39/2018/TT-BTC号通知一起颁布。
  2. 提交文件的截止日期

a) 报关人应自报关单登记之日起30日内提交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档案中的补充纸质文件。 普通。

如因报关人或海关分局地处偏僻、隔离、封锁地区等不可抗力,报关人不能在上述时限内提交的,自交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主管部门通知的隔离、隔绝或封锁时限到期后,报关人必须向海关提交本条第2款规定的纸质文件,并附上01份。 拿出主管部门关于实施距离、隔绝或封锁措施的书面通知,经报关人的数字签名认证。

b) 超过本条款规定的时限,如果没有额外提交纸质文件,将按照海关法对报关人进行违规处理。

  1. 海关当局的职责

a) 海关应按照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39/2018/TT-BTC号通知和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b) 如果逾期提交的是进出口许可证,在收到申报人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发送的扫描文件后,接收人员将更新许可证信息。 在系统上按规定跟踪扣款。

c)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提交文件时限或未提交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5条。应报关单注册地海关分局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实物检查的规定

  1. 需进行货物实物检验的进出口货物,如果报关单注册地海关分署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发送申请,货物存放地海关分署应进行货物实物检验。
  2. 应报关单注册地海关分署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实物检验的命令应符合第39/2018/TT-BTC号公告第18条第1款的规定。

第6条。效果

  1. 本通知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根据Covid-19疫情对进出口清关的影响,财政部长发布通知,对本通知进行修改、补充、替换或废除。
  2. 如果本通知中提到的法律文件被修改、补充或替换,则应适用修改、补充或替换后的新文件。
  3.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以便研究、指导和补充。

类似文章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