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原产地新规定
2021年12月9日颁布的第111/2021/ND-CP号法令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修订和补充了政府2017年4月14日关于产品标签的第43/2017/ND-CP号法令的多项条款。
特别是,第111/2021/ND-CP号法令对货物原产地第15条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具体来说,生产、出口和进口的组织和个人自行确定并记录其货物的原产地,以确保诚实、准确并遵守有关出口货物、进口货物、越南生产的货物或国际承诺的原产地的法律规定。越南参加。
标签上注明的商品原产地由以下短语之一显示“制造”; “在制作”; “制造国”; “起源”; “由制成”; “产品”是指生产该商品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或者根据商品原产地法律书写的。
如果根据上述规定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请写下完成货物的最后步骤的地点。 用一个短语或短语组合来表达完成货物的阶段,如下:“组装于”; “装瓶于”; “混合于”; “完成于”; “包装于”; “标记于”是执行完成货物的最后一步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生产商品或完成商品的最后步骤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不得缩写。